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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亞市人民政府網印發《三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發布,該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三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通知提到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推動多功能燈桿建設,集約設置各類桿體,實現“一桿多用、多桿合一”。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實施“多桿合一”,搭載交通指示、安全監控、通信網絡等設備的,應當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標準實施,并滿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和功能要求。
《三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照明精細化管理,改善城市照明環境,推進城市照明智慧化,促進能源節約,打造社會治理標桿,根據《城市照明管理規定》、《海南省城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海南省市政設施養護技術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和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照明以道路照明為主、景觀照明為輔,堅持以人為本、經濟實用、節能環保、協調美觀的原則。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河道、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構)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
功能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為目的的照明,包括城市道路照明和其他功能照明;景觀照明是指通過人工光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照明。
城市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電室、配電箱、變壓器、燈桿、燈具、管線、工作井、監控系統等設備和附屬設施。
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市城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城市照明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所屬三亞市路燈管理所是市城市照明設施監督管理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市本級城市照明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根據職責分工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市照明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城市公路和隧道照明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三亞供電局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市照明管理工作。
第六條從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相關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七條城市照明設施的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規范,落實防火、防盜、防雷、防漏電等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條城市照明建設、維護和管理中應使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推進城市照明管理的信息化和智慧化。
第九條市、區政府投資的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等相關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城市照明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社會的意見和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依法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交通安全要求,遵循節能環保、信息化等要求,按照城市功能分區,對不同區域、不同時段的城市照明建設效果和管理提出要求。
第十二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城市近期建設計劃,組織編制重點地區照明規劃設計,確定重點區域規劃設計目標及策略,明確區域照明主題,對照明載體的亮(照)度水平、光源顏色、視覺效果、造價控制等提出具體要求。
編制城市照明專項規劃、重點地區照明規劃設計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三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編制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下列區域,應當規劃建設功能照明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行人過街設施、游步道;
(二)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車站、碼頭、公共停車場;
(三)穿越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公路;
(四)其他無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存在夜間通行安全隱患的道路和公共場所。
第十五條下列重點區域,應當按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暨三亞市中心城區照明總體規劃設計要求及管理規定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具體設置地點、范圍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一)城市主干道臨街的兩側主要建(構)筑物、綠化帶;
(二)機場、車站等大型交通樞紐和商業街(區)、綜合性體育館(場)、旅游景區等大型公共場所;
(三)城市核心、重點區域,地標性建筑和城市重要節點;
(四)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確定應當設置景觀照明的其它建(構)筑物、設施和區域。
第十六條設置城市照明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相關技術規范;
(二)符合照明亮度、發光強度控制要求,符合光污染控制標準,不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三)照明色彩、圖案和造型等方面與城市空間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歷史文化風貌;
(四)燈具造型和燈光照明效果不得與道路交通、航空、鐵路等特殊用途信號相同或相似;
(五)不得影響公共安全或者所依附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六)合理加裝漏電保護裝置并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與主體工程配套建設的功能照明設施和重點區域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對位于城市重點區域的景觀照明建設項目的設置提出規劃要求。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照明的相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對建設單位城市照明的設計標準、配電方案、節能措施、智能控制等設計方案的內容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第十八條城市功能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部門等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統籌謀劃并推進建設。
現有城市道路未配套建設道路照明設施的,各職責單位應當逐步推進改造完善。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裝燈率應當達到100%,并滿足光照度要求。
第二十條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推動多功能燈桿建設,集約設置各類桿體,實現“一桿多用、多桿合一”。
在已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實施“多桿合一”,搭載交通指示、安全監控、通信網絡等設備的,應當與城市照明主管部門協商一致,按照相關標準實施,并滿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和功能要求。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上搭載的有關設備的運行、維護、管理和安全由對應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和個人負責設置:
(一)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管理單位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
(三)已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根據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屬城市景觀照明重點區域,確需建設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可分批、分期逐年納入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可分批、分期逐年納入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應當建設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對城市照明設施進行智能化監控和管理。
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應當支持社會投資建設的城市照明設施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
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應當具備遠程控制、設施檢測、維護管理、資產統計等功能。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建設單位可根據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情況辦理移交接管手續。
社會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要移交相關主管部門管理的,建設單位可向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或者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移交申請。
城市照明設施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根據職責分工通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或者市交通運輸部門參加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移交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或者市交通運輸部門進行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和有關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護、運行條件;
(三)提供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
(四)亮燈率、設施完好率達100%;
(五)已結清電費并承諾完成過戶等用電變更手續。
符合上述條件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及時接管;不符合條件的,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改正的內容。
第三章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六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和管理的監督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城市照明設施運行情況、照明實際效果、照明能耗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城市照明設施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等單位,可以采取招投標等公開競爭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維護單位具體實施城市照明設施的日常維護,逐步實現社會化、專業化維護管理。
第二十八條承擔城市照明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保持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觀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正常使用;出現故障和損壞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對于涉及道路改造、設施維護等更換的城市照明設施,堅持合理利舊、重復使用和節約資源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城市照明設施管理和維護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規程、規范,并達到以下要求:
(一)快速路、主干道亮燈率達到98%以上,次干道、支路亮燈率應達到96%以上,街巷亮燈率應達到96%以上;
(二)城市照明設施的完好率應達到95%以上,及時修復率100%;
(三)向社會公布報修電話,接受24小時報修;
(四)城市功能照明一般故障應當在發現或接到舉報后24小時內修復,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外應當在48小時內修復,修復后應及時回復相關情況。
第三十條城市照明設施維護專用車輛執行搶修任務時,應當在作業場所周邊設置警示標志、隔離欄等安全防護設施,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便利。
城市照明設施搶修涉及園林綠化帶或者市政道路開挖的,維護單位在征得相關部門同意后可先行實施,再補辦開挖相關手續,相關部門應予以支持。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市城市照明設施監督管理機構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等單位根據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維護管理工作。城市公共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停車場、行人過街設施、游步道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功能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社會投資未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由所有權人負責;社會投資已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維護和管理,維護和管理費用納入同級財政支出。
第三十三條市、區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投資建設的景觀照明設施分別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負責管理和維護,管理和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支出。
第三十四條社會投資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其中,納入城市照明智能控制系統并位于重點區域,且按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要求亮燈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維護費和電費補貼。
維護費和電費補貼納入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為加強城市功能照明精細化管理,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當每天啟閉,啟閉時間由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季節和天氣變化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的景觀照明設施,在法定節假日、市重大節慶活動和其他政府確定的特殊期間,應按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啟閉時間進行開啟和關閉。
遇有電力供應緊張等特殊情況,政府可以合理縮短重點區域景觀照明時間。
第三十六條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樹木高度和枝葉密度科學合理選擇綠化樹種,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及時修剪樹枝,避免樹木生長影響道路照明。
行道樹枝葉距燈桿、燈具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米。
新栽種的綠化喬木與路燈不宜同排,間距應當不小于3米。
高桿燈(高度20米以上路燈)燈盤半徑5米范圍內,禁止新栽種喬木。
因臺風、暴雨、地震等不可抗力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維護管理單位可以先行修剪、砍伐樹木,并及時告知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刻劃、涂污、晾曬衣物;
(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置宣傳品、廣告等物品;
(三)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置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堿、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四)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設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五)擅自改變、移動、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線上方開挖;
(六)擅自操作城市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
(七)其他可能影響城市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確需占用、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或者在城市道路照明管線上方開挖的,建設單位應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和征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的同意,并承擔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損壞城市照明設施的,行為人應妥善保護現場,防止損害擴大,立即通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并依法賠償損失。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因交通事故受到損壞的,公安交通部門應及時通知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
第四十條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需要,確需接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電源的,應征得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一條因公益活動,需要在照明設施上設置廣告或者裝飾物的,應當征求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所有權人的意見。
舉辦方或者實施方對設置物的使用安全負責?;顒咏Y束后,舉辦方或者實施方應在3日內拆除、清理設置物,恢復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原狀。因設置物造成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損壞的,舉辦方或者實施方應當承擔修復費用。
第四章節約能源
第四十二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照明專項規劃,制定城市照明節能實施計劃和節能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
第四十三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節能控制措施,實現按需照明。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可以根據需要實行半夜燈控制;景觀照明設施可以按照平日、節假日、重大節日等模式進行控制。
第四十四條城市照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節能標準進行設計,采用節能控制技術,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認證的高效節能產品。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市景觀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市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育才生態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節能技術發展和城市建設實際需要,積極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對不符合節能標準的設施進行改造。
第四十六條市城市照明設施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組織評估城市照明建設單位、維護和管理單位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推廣智能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等先進的照明節能技術。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但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三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三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18日頒布的《三亞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三府〔2016〕278號)同時廢止。